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5年度,246號
PCEV,105,板小,246,2016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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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46號
原   告 顏麗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屈明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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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