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5年度,244號
PCEV,105,板小,244,2016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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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4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盧治宇
被   告 邱柏勲
法定代理人 邱健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4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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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