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4年度,2095號
PCEV,104,板簡,2095,2016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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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095號
原   告 吳驛昌
訴訟代理人 吳永豐
被   告 陳玉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三日上午十二時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請兩造提出系爭房屋買賣之價金給付資料,並陳報系爭房屋買賣之介紹人、代書之年籍資料,兩造如有其他舉證,請於本次庭期一併提出)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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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