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4年度,1780號
PCEV,104,板簡,1780,2016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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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78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羿君即鴻欣護理之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碩麟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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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