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05年度,2號
PCEM,105,板秩,2,2016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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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板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林惠茹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4年12
月17日新北警土刑秩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惠茹不罰。
理 由
一、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第三款係以故意向該管公務員 謊報災害者,為其構成要件。
二、被移送人林惠茹經移送機關通知並未到場製作相關筆錄,而 依移送機關所附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單、通知書及函件存根回執、通聯調閱查詢單、公 務電話紀錄表、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電話記錄等件均未 記載通話之內容,尚無從證明被移送人即有謊報災害之行為 。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以證明被移送人有故意向 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之行為。
三、綜上所述,本件尚不能證明被移送人有上開移送處罰之行為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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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