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05年度,10號
PCEM,105,板秩,10,2016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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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板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陳冠綸
被移送人  吳鈺珩
被移送人  江睿豐
被移送人  劉家豪
被移送人  江銘杰
被移送人  東彥儒
被移送人  陳彥甫
被移送人  賴建翔
被移送人  林俊融
被移送人  葉明翰
被移送人  劉文凱
被移送人  蔡旻諺
被移送人  陳士傑
被移送人  許有昇
被移送人  劉佳鑫
被移送人  陳冠霖
被移送人  張原浩
被移送人  陳芳穎
被移送人  謝明修
被移送人  何曉鈞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5年1月6日新北警土刑秩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冠綸吳鈺珩江睿豐劉家豪江銘杰東彥儒陳彥甫賴建翔林俊融葉明翰劉文凱蔡旻諺陳士傑許有昇劉佳鑫陳冠霖張原浩陳芳穎謝明修何曉鈞意圖鬥毆而聚眾,各處拘留壹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陳冠綸吳鈺珩江睿豐劉家豪江銘杰、東彥 儒、陳彥甫賴建翔林俊融葉明翰劉文凱蔡旻諺陳士傑許有昇劉佳鑫陳冠霖張原浩陳芳穎、謝明 修、何曉鈞,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4年12月12日23時50分許。(二)地點: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2段278巷口。(三)行為:意圖鬥毆而聚眾。
二、訊據被移送人等固否認有意圖鬥毆而聚眾之情事,惟查上開 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陳冠綸吳鈺珩江睿豐陳彥甫劉家豪、江 銘杰、東彥儒賴健翔林俊融葉明翰劉文凱、蔡旻 諺、陳士傑許有昇劉佳鑫陳冠霖張原浩陳芳穎 於警詢時之自白,且互核相符。
(二)在場關係人何智遠張育瑄林泓銓邱奕彬劉文凱江楷鈞、王琨翔張涵羽簡宗廷於警訊之證詞。(三)在場為警查獲30餘人於現場聚眾,復有移送人陳冠綸、劉 家豪等人筆錄及監視器翻拍照片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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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