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5年度,137號
TPAA,105,裁,137,2016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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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鴻網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明道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8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 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 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 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 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 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 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 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 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 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二、被上訴人依據通報及查得資料,以上訴人於民國93年1月至 99年7月間提供「寬頻網路社區系統工程及網際網路接取服 務」,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 同)108,256,834元(不含稅),經審理違章成立,除核定補徵 營業稅額5,412,842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51條第1項第3款(訴願決定植為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 條規定,擇一從重處以罰鍰7,951,072元。上訴人不服,申 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乃提起行政 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85號判決(下稱 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仍不服,提起本件上訴,其上訴意旨 略謂: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僅要求納稅義務人於規 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即



得適用5年之核課期間,並未明文以「誠實申報」為本款適 用之前提,原判決於適用法律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 反法律保留原則。又漏報銷售額並非等同於未誠實申報或故 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上訴人既於93年3月15 日辦理93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縱嗣後經稽徵 機關認為應申報之銷售額與上訴人當時之申報額有所落差, 亦不得因此逕認上訴人屬未誠實申報或逃漏稅捐,又因被上 訴人無法舉證證明上訴人有何其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 方法逃漏稅捐之情事,本件自不適用7年之核課期間。是本 件之核課期間應為5年,自93年3月15日起至98年3月14日止 ,原核定稅額繳款書及違章處分書於100年2月11日始送達上 訴人,顯已罹於時效;原判決不查,未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1 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而適用同條項第3款規定,有判決適用 法規不當之違法。另被上訴人以101年9月27日北區國稅法一 字第1010012488號函請上訴人於文到15日內提供之資料有8 項,查其項目非均屬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 證辦法所要求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顯然超越核實認定所 需之調查水準,違反憲法第23條所定比例原則之限制。縱認 上訴人未完全履行其附隨申報協力義務,然就逾越所得稅法 第83條第1項、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 法第26條第1項及第27條第1項規定之保管憑證及帳簿年限部 分之資料未予提供,其不利益不應由上訴人負擔,原判決有 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等語,雖以原判決違背法 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 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執其歧異之法律見解,就原審 所為論斷或駁斥其主張之理由,泛言其論斷或理由不適用法 規、法則或適用法規、法則不當,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 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 之情形,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 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劉 穎 怡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吳 慧 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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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網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