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三號
聲 請 人
即上訴人之
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輔助人吳美慧)
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吳美慧與被上訴人林金典間請求給付家庭生
活費用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號),聲請核
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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