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遊戲帳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5年度,63號
TPSV,105,台聲,63,201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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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三號
聲 請 人 任祥輝
訴訟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宏鑫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遊戲帳號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十六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
上字第一三二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六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係以:聲請人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除計算系爭遊戲角色之星幣數量及保險箱餘額外,尚應計入玩家等級之價值,依相對人宏鑫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遊戲中累計押分達十萬星幣即可升一等,其中正牌瞬發為五十四等級,其餘均為五十等級,合計價值為新台幣(下同)一百六十萬五千九百四十六元。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上訴利益僅為四十五萬二千六百五十元,駁回上訴人之上訴,顯有漏未斟酌該玩家等級之再審事由云云,為其論據。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謂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係指在前訴訟程序不知有該證物,現始知之,或雖知有此而不能使用,現始得使用者而言。查聲請人聲請再審所提出自網站下載之系爭遊戲玩家等級資料,在前訴訟程序即曾提出(見前訴訟程序第一審卷第八三至九二頁),自無所謂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可言。聲請人依該款規定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陳 駿 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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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