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二四號
聲 請 人
即上訴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即謝緯麟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謝緯麟與被上訴人謝珮棋等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一號),聲請核定
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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