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5年度,104號
TPSV,105,台上,104,201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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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號
上 訴 人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黃秀莊
訴訟代理人 游成淵律師
      吳旭洲律師
      李維中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健敏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二年十二月四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上字
第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未受不利之判決,即無上訴權。查兩造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審係廢棄第一審所為關於被上訴人勝訴部分之判決,駁回其第一審之訴,並未對上訴人為不利判決,乃上訴人竟對被上訴人部分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劉 靜 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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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