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五年度台附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胡冠屹(原名胡亦雄)
被 上訴 人 林雨嫻(原名林華莉)
上列上訴人因周守男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二
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非於刑事訴訟有合法上訴 時,不得提起。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 理由,而原判決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部分撤 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固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 一項所明定,但依同條項但書規定,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 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依此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 由,撤銷原審判決,而依上開但書之規定,將該案件發回原 審法院時,就該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十條規定之相同法理,為發回之同一判決。
二、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關於偽造文書部分撤銷,發回 第一審法院,乃併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為發回之同一判決 。而被告周守男對於刑事判決提起之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 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 依上說明,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 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江 振 義
法官 蘇 素 娥
法官 何 菁 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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