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三一號
原 告 新力索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歷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石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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