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5年度,331號
TPSM,105,台上,331,201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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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一號
上 訴 人 游承穎(原名游進旺)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四
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一0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三號,
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偵字第四四二七
、四五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游承穎(原名游進旺)因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0四年六月十六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王 梅 英
法官 楊 力 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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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