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四號
上 訴 人 吳崑田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
南分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
上訴字第五三五號,起訴案號: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三
年度偵字第六五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僅以一時誤入歧途,現母親年邁,家中三子尚年幼,請求給予重新做為國家棟樑的機會,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韓 金 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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