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3664號
TCDV,89,訴,3664,2000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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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六四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訴訟代理人 柯淑雲
        張珮毓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陸萬肆仟伍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貳萬壹仟伍佰零肆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二、陳述:
(一)被告乙○○丙○○甲○○與原告訂立借據,自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八月 十二日起分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四十四萬元、六十萬元, 彼此間互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借款期限為七年(自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起至九 十五年八月十二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五計算(借款人如離職,則 自離職日起改依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息),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被告乙○○丙○○未依約清償本息,乙○○自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起尚結欠 本金二十七萬二千八百一十一元;丙○○自八十九年八月十三日起,尚結欠本 金三十九萬一千七百零一元,並各自結欠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此被告 二人違反借據之約定,是未到期借款,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又被告乙○○丙○○甲○○互為本案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故被告等應負連帶清償上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責任。
三、證據:提出放款借據乙份、放款客戶還款繳息查詢單一份為證。乙、被告方面: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 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丙○○甲○○與原告訂立借據,約定自八十 八年八月十二日起向原告借款三十萬元、四十四萬元、六十萬元,借款期限為七 年,彼此間互為連帶保證人,惟被告乙○○自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起、被告丙○ ○自八十九年八月十三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借款本息,各自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



、利息、違約金,被告甲○○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 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放款客戶還款繳息查詢單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既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斟酌,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六十六 萬四千五百一十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 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 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蕙玟
~FO
債 權 附 表
┌──┬──────┬──────┬───┬───────────┬──┐
│編號│債權本金(新│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 │備註│
│ │台幣) │ │年息)│ │ │
│ │ │ │ │ │ │
├──┼──────┼──────┼───┼───────────┼──┤
│1 │貳拾柒萬貳仟│自八十九年七│13.│自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起│李寅
│ │捌佰壹拾壹元│月十三日起至│5% │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生 │
│ │整 │清償日止 │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十計算,逾期六個月以│ │
│ │ │ │ │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2 │叁拾玖萬壹仟│自八十九年八│ 8. │自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起│莊煥
│ │柒佰零壹元整│月十三日起至│35%│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源 │
│ │ │清償日止 │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 │ 十計算,逾期六個月以│ │
│ │ │ │ │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合計│新台幣陸拾陸萬肆仟伍佰壹拾貳元整 │
│ │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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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