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34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婷間,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李文婷(原名黃李素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為新臺幣(下同)276,363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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