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4年度,635號
STEV,104,店簡,635,2016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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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635號
上 訴 人 佳興智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佳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
9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
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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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興智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