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635號
上 訴 人 佳興智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佳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
9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
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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