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04年度,619號
SSEV,104,新小,619,2016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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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新小字第619號
原   告 晶晟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芳
訴訟代理人 廖家進
被   告 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維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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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晟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