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04年度,177號
TLEV,104,六小,177,20160118,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六小字第177號
原   告 美麗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顧名城 
訴訟代理人 張芸瑄 
被   告 莊慶發 
      劉昱杉 
      王芷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05 年1 月4 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分別負擔如附表所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金額。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 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係將被告陳俞蓉、卓俊 男、郭家榮莊慶發劉昱杉劉于菁王芷蓁列為被告, 嗣原告於民國104 年11月25日具狀撤回被告陳俞蓉卓俊男郭家榮劉于菁(見本院卷第39頁),核與前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被告等3 人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 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 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 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 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 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 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 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 條第2 項、第21條定有明文。又依原告社區住戶規約第17條



第2 項明訂:「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 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公寓大廈所在地之雲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法院。」被告等3 人既為原告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 依法自有按期繳交管理費之義務。
㈡、查被告等3 人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為此原告爰依上 開規定及規約,訴請被告等3 人給付上開管理費,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等3 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 聲明、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 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2 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 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欠繳管理費明細、管理費 催繳通知書、收件回執聯影本、原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證明、原告住戶管理規約等件為證,被告等3 人既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 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而被告 莊慶發劉昱杉王芷蓁分別於如附表欠費期間欄所示期間 ,積欠如附表應給付之金額欄所示之管理費未繳納,經原告 定期催告仍未繳納,有前揭管理費催繳通知書在卷可參,從 而,原告訴請被告等3 人繳納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及遲延利 息,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被告等3 人積欠原告管理費未付,從而,原告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管理費,及均自104 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附表:
┌─┬────┬───────┬──────┬──────┬─────┐
│編│ 被告 │欠費期間 │應給付之金額│ 利息起算日 │應負擔之訴│
│號│ │(民國) │(新臺幣) │ (民國) │訟費用(新│
│ │ │ │ │ │臺幣) │
├─┼────┼───────┼──────┼──────┼─────┤
│1 │莊慶發 │103 年6 月1 日│8,000元 │104 年11月22│ 390 元 │
│ │ │至104 年9 月30│ │日 │ │
│ │ │日 │ │ │ │
├─┼────┼───────┼──────┼──────┼─────┤
│2 │劉昱杉 │101 年3 月1 日│7,000元 │104 年11月22│ 340 元 │
│ │ │至103 年12月31│ │日 │ │
│ │ │日、104 年6 月│ │ │ │
│ │ │1 日至104 年9 │ │ │ │
│ │ │月30日 │ │ │ │
├─┼────┼───────┼──────┼──────┼─────┤
│3 │王芷蓁 │103 年11月1 日│5,500元 │104 年11月22│ 270元 │
│ │ │至104 年9 月30│ │日 │ │
│ │ │日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