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8號
原 告 彰化縣仁德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黃進輝
訴訟代理人 劉文達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陳秀修即陳秀修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
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