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小字第9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蔡宗翰
被 告 柯建志即柯永欽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彰小字第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1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陸仟貳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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