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4年度,400號
CHEV,104,彰簡,400,2016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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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400號
上 訴 人 張氏玉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春燕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市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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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