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4年度,265號
CHEV,104,彰簡,265,20160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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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曜聯
被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錦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0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4年11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業於104年12月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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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