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205號
上 訴 人 鴻光管理顧問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建
送達代收人 楊筱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永松、王順龍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16,67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市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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