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欠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5年度,5號
GSEV,105,岡補,5,2016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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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5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智成間清償欠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1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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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