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4號
原 告 高雄市永安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晉乾營造有限公司間追繳押標金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已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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