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岡小字第36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簡正杉
被 告 李陳秀香
李文慶
李珈旻
李珈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於民國104 年1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進枝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進枝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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