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10號
原 告 王坤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潤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承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遺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0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惟原告於起訴時另具狀聲請訴
訟救助,經本院以105 年度屏救字第1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
,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
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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