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468號
原 告 洪秀珠
被 告 藍欽聰
被 告 藍欽賢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藍秋蓉
被 告 藍欽耀
訴訟代理人 林瑟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5 年2 月18日下午3 時整,兩
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