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報酬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4年度,468號
PTEV,104,屏簡,468,2016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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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468號
原   告 洪秀珠
被   告 藍欽聰
被   告 藍欽賢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藍秋蓉
被   告 藍欽耀
訴訟代理人 林瑟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5 年2 月18日下午3 時整,兩
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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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