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救字,104年度,21號
PTEV,104,屏救,21,20160104,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救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林福仁
訴訟代理人 劉玟欣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平東王陳秀呂黃哖呂金木賞、陳居
  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時雖請求調取本院49年度
  強執字第1452號、第25122號卷宗(見104年度屏補字第438
  號第4頁),以得知被告住居所或個人資料以調取戶籍謄本
  。然上開卷宗年代久遠,今已銷毀,且本院調閱上開權利移
  轉證書結果,該年度檔案卷宗僅歸檔至3777號,並無上開權
  利移轉證書原本(見本院卷第13至16頁)。本院再依職權函
  詢里港地政事務所,是否有本件被告即里港鄉武洛段466-2
  地號土地,其他登記事項所載「得標人:謝平東王陳秀
  呂黃哖呂金木賞陳居旺」之年籍資料(見104年度屏補
  字第438號第25頁),然里港地政事務所於104年12月15日以
  屏里第一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函覆「經查該員等5人並未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無年籍資料可供參用」等語。
二、承上,堪認原告起訴時未表明被告謝平東王陳秀呂黃哖
  、呂金木賞陳居旺正確之年籍及住居所。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被告謝平東王陳秀呂黃哖呂金木賞陳居旺
  年籍、住居所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