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救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林福仁
訴訟代理人 劉玟欣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平東、王陳秀、呂黃哖、呂金木賞、陳居
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時雖請求調取本院49年度
強執字第1452號、第25122號卷宗(見104年度屏補字第438
號第4頁),以得知被告住居所或個人資料以調取戶籍謄本
。然上開卷宗年代久遠,今已銷毀,且本院調閱上開權利移
轉證書結果,該年度檔案卷宗僅歸檔至3777號,並無上開權
利移轉證書原本(見本院卷第13至16頁)。本院再依職權函
詢里港地政事務所,是否有本件被告即里港鄉武洛段466-2
地號土地,其他登記事項所載「得標人:謝平東、王陳秀、
呂黃哖、呂金木賞、陳居旺」之年籍資料(見104年度屏補
字第438號第25頁),然里港地政事務所於104年12月15日以
屏里第一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函覆「經查該員等5人並未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無年籍資料可供參用」等語。
二、承上,堪認原告起訴時未表明被告謝平東、王陳秀、呂黃哖
、呂金木賞、陳居旺正確之年籍及住居所。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被告謝平東、王陳秀、呂黃哖、呂金木賞、陳居旺之
年籍、住居所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