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5年度,5號
SLEV,105,士簡,5,2016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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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5號
原   告 劉政穎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鈞騰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2,000,000,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0,
  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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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鈞騰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