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5號
原 告 劉政穎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鈞騰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2,000,000,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0,
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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