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900號原 告 馬麗香 馬暉耀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律師被 告 戴宏書即天使熱愛的生活咖啡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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