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建小字,104年度,2號
SLEV,104,士建小,2,20160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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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建小字第2號
原   告 勤繹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彭德義
被   告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訴訟代理人 陳源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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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