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建小字第2號原 告 勤繹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彭德義被 告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訴訟代理人 陳源文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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