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建小字第2號
原 告 勤繹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彭德義
被 告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訴訟代理人 陳源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尚有第一審裁判費用新 台幣(下同)500 元未繳,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5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2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 104 年12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1 份在卷,其訴不能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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