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3號
原 告 徐政廷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陳文測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上開查得資料,補正其餘繼承人(除被告陳鴻樟)為被告
,並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