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移轉登記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調字,105年度,7號
CYEV,105,朴簡調,7,2016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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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簡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黃盛義
相 對 人 楊惠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惠任間產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民事訴 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同一不動產買 賣移轉登記糾紛事件曾聲請嘉義縣六腳鄉調解委員會調解, 因雙方當事人意見不一致而調解不成立,有聲請人檢附之嘉 義縣六腳鄉調解委員會105 年民刑調字第002 號調解不成立 。又本件聲請人並未繳納調解費用,本院爰不就聲請費用之 負擔贅為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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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