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77號
原 告 李宗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靖權即天恩素食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29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
000元,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