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04年度,483號
CYEV,104,嘉簡調,483,2016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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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調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鄭仁傑
相 對 人 莊某
相 對 人 巫某
相 對 人 王某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此為必 要之程式。又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 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 之望者。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以相對人莊某巫某就相對人鄭仁傑 名下嘉縣番路鄉○○段00○0 號地號土地、相對人王某就相 對人鄭仁傑名下同段79之7 地號土地擔保之債權應已清償, 或該等抵押權並不存在,而債務人即相對人鄭仁傑怠於行使 權利為由,故代位相對人鄭仁傑請求相對人莊某巫某、王 某塗銷其等於上揭土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但聲請人聲請狀 內僅載明相對人鄭仁傑之姓名及住居所,其餘相對人則未列 明其等之姓名及住居所,僅記載莊某巫某王某,而未依 上開規定記載,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經本院以104 年12月23日嘉院國民嘉丙104 年度嘉簡調字第483 號函文命 聲請人於送達收受後10日內補正,該函文業於104 年12月28 日送達聲請人收受,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對莊某巫某王某3 人之聲請即 難認為合法。復按,聲請人既代位鄭仁傑請求塗銷抵押權設 定登記,即無異於係由鄭仁傑為聲請人對其他相對人為請求 ,故聲請人再以鄭仁傑為本件相對人部分,亦屬不合。據上 ,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規 定之情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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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