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誓鋒
相 對 人 呂書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4日所為
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呂書恒」之記載,應更為相對人「呂書恆」。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 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位關於相對人「呂書 恒」之姓名有誤繕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