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1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朝瑚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張藏耀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如有
再轉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員林市○○段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所有
權人姓名請勿遮掩)。
三、被告張朝瑚、張施月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四、本件遺產清冊、遺產登記資料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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