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員小字第189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葉庭歡
被 告 協華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丁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壹拾貳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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