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67號
CHDV,106,補,567,2017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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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67號
原   告 曾繁坪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陳文測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上開查得資料,補正其餘繼承人(除被告陳鴻樟)為被告
  ,並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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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