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小字,105年度,6號
NTEV,105,埔小,6,20160105,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埔小字第6號
原   告 埔里家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利貞
被   告 潘碧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 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4年11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