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04年度,438號
NTEV,104,投小,438,2016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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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投小字第43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何新台
被   告 陳豐毅(原名陳柏錡、陳天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5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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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