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04年度,145號
PKEV,104,港簡,145,20160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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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港簡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子清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春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2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 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6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 定業於104 年12月18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北港簡易庭詢問 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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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