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1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立法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二水鄉○○段000地號、220地號土地登記謄
本及異動索引(土地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姓名請勿
遮掩)。
二、查明本件另名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
及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查報結果更正
當事人欄,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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