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斗調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進平、許木棧間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許木棧應就日元營造有限 公司10,500,000元之出資額返還登記予相對人許進平名下等 語。惟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 到庭調解意願,迄未回覆,尚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 ,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 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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