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4年度,1321號
NHEV,104,湖簡,1321,2016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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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321號
原   告 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欽賢
訴訟代理人 陳品鈞
被   告 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薇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 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規定甚明。二、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租賃契約法律關係而生,就此 兩造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 提出之租賃契約書第11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 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至於原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係因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被告主營業 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尚不得據以認其有拋棄合意定管轄法 院權益之意。而被告依同法第516 條第1 項之規定,不附理 由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既非就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實體 上之陳述,亦非為言詞辯論,自與同法第25條所謂「為本案 之言詞辯論」不同,是本件並無該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 用,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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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